《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》对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75%的政策口径进行了明确: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,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,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,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,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%在税前加计扣除;形成无形资产的,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%在税前摊销。
举例:税法规定研发费用可实行175%加计扣除政策,如果企业当年开发新产品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100万元,就可按175万元(100万×175%)在税前进行扣除,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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